《中国金融》|期货法框架下的交易者保护制度

Connor 比特币实时行情 2022-11-22 207 0

导读:《期货和衍生品法》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商品期货交易,赋予期货交易者基础权利,构建多类主体广泛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交易者保护制度体系

作者|张志「郑州商品交易所」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21期

交易者保护,被国际证监会组织确认为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三大监管目标之一,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商品期货交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交易者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交易者进行了专章规定,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围绕交易者权利保护工作,确立了科学、全面的交易者保护制度框架。

“交易者”概念辨析

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以前,立法中对期货市场交易主体的称谓不一,包括“投资者”“客户”“参与者”等商品期货交易。有些称谓还存在与期货和衍生品实际不符的情况。如在证券市场较为常见的“投资者”,套用在期货市场就不太适宜。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是直接融资,证券交易者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可称为“投资者”;期货市场功能在于风险管理,交易者目的是通过事先锁定未来价格回避价格波动风险,利用相关资产的期现价差、期间价差等套取收益,或者是为了博取投机收益,因此不宜统称为“投资者”。而“客户”往往是相对于期货经营机构而言的,内涵较为狭窄,与交易者并非一一对应。此外,期货市场还存在自营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等交易者,也不能用客户的概念涵盖。期货市场“参与者”,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除期货交易者外,期货公司,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期货服务机构,都属于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环节的参与者。因此也不宜用“参与者”的概念来指代交易主体。综合上述考虑,《期货和衍生品法》最终选择使用“交易者”的概念,指代依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明确期货交易者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适用有关交易者保护措施。

境外交易者保护制度

综观境内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交易者保护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作出安排商品期货交易。一是在交易前环节。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期货经营机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如实说明内容、充分揭示风险,并将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客户。这是一种对交易者的预防性保护机制,自1939年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首创以来,该制度已被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自律规则,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多部法律采纳。二是在交易环节。一方面,保障交易者的知情权、交易信息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设置许可准入标准,要求建立内控、风控制度、利益冲突规则,保证公正、公平地对待投资者。同时,鉴于期货交易的复杂性,法律明确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性行为,要求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对市场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持续地检查、监督,设置“吹哨人”(whistleblower)之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来保护投资者。三是在损害赔偿环节。一旦交易者因不法侵害遭受损失,考虑到个体交易者采取行动的能力比较有限,通过建立一个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法院或ADR)对交易者进行有效的补救和赔偿。如在美国常见的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点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各国还普遍设立了交易者保障基金,如英国基于《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设立了综合型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涵盖股票、信托、期货和期权等。而日本则成立了独立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四是跨境监管机制安排。一方面,通过“直连”(direct access)、委托交易等连接点适用国内法,对境外主体开展长臂管辖;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与境外、国际层面的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机制,开展日常检查和案件调查,保护本国交易者在境外交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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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交易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交易者保护制度的特点

一是围绕交易者保护,突出设置“期货交易者”专章商品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过程中,整体章节结构是按照“总则—行为—主体—监管—法律责任”的框架安排的。在此前的法律制度中,多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等主体专章进行规定,并未对构成市场基础的交易者专门规定。而关于期货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散见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中,内容零乱且层级较低,未形成一个系统化的有机整体。为了突出对交易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设“期货交易者”专章,且置于各市场主体之首,对交易者的各项权益及交易者保护制度进行集中规定,这成为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二是对普通交易者采取特别保护。由于期货具有高杠杆、高风险、专业性强等特点,境外成熟市场多以机构交易者为主,普通交易者很少直接参与期货交易。而我国期货市场交易者结构与境外市场大相径庭,普通交易者占多数,大量散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对期货和衍生品产品及其风险缺乏足够了解,一旦行情波动过大可能导致社会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者保护制度尤其强调普通交易者的权益保障。三是将具有我国特色的交易者保护成功经验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例如,统一的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制、通过专门机构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存管监督、严格的账户实名制等。这些在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对有效遏制各类侵害交易者权益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期货和衍生品法》中的交易者保护制度体系

第一,交易者的信息权利保护商品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交易者的信息查询权,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交易者的信息保密权。这两项权利,均与交易者交易结算的信息权益有关。一是保障交易者对委托和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及其他重要信息的查询和知情权;二是要求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取得和存储交易者信息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者信息。近年来,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立法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我国也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强化了此类要求。交易者的相关信息,既属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更属于重要的金融信息,应当由《期货和衍生品法》予以特别保护。

第二,期货经营机构的交易者适当性义务商品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以及交易者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如前所述,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是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了解交易者的情况,评估交易者能够承受的风险,并为之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此前已由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自律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立法进一步夯实该制度的法律基础,将其明确为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定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不同于合格投资者制度商品期货交易。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一项刚性的管理性规范,通过明确的限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相关交易,目前主要适用于金融期货以及私募投资等领域。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则相对柔性,没有明确的刚性标准,而是要求期货经营机构综合考虑交易者的各方面情况,通过多种维度评估交易者是否能够承受相关金融服务的风险。相对而言,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管理更为精细化、个性化,需要结合每一个交易者的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交易者分类及普通交易者特殊保护制度商品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交易者分类制度,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并侧重于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交易者分类制度是实现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交易者专业知识与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不同,将交易者分为不同的类别,便于根据交易者需求及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不同,向不同类别交易者推荐匹配的产品或服务。而普通交易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当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因为普通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在保存证据等方面也缺乏手段,因此将举证责任由期货经营机构承担,更有利于保护普通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强制调解制度商品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六条明确,期货纠纷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而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推动证券期货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鼓励调解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中的应用。本次立法在法律层面肯定了期货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由于期货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商事特点,因此调解可通过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期货专业组织开展,而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民商事调解制度一般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为更好地保护普通交易者的权益,使普通交易者免遭诉累,借鉴《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本次立法规定,普通交易者提出调解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第五,代表人诉讼制度商品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区分了两种类型的代表人诉讼,即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前者类似于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后者类似于英国、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本条规定更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集团诉讼,同时不排除该法第五十六条的适用。考虑到期货市场的专业性和既往案件情况,本次立法没有采用类似证券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者结构以普通交易者为主商品期货交易。当发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时,普通交易者与违法行为人在专业水平、财务水平、信息渠道等方面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且期货集中交易方式也会导致受损失一方人数较多、较为分散、举证能力不足、诉讼成本负担能力差,这种不对称的状态不利于交易者权利的维护。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便利交易者参与维权诉讼,凝聚交易者的力量,提高违法行为的责任成本,更好地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达到十人以上即可提起代表人诉讼。

第六,民事赔偿优先制度商品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这就可能出现民事赔偿、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在一个当事人身上同时适用的情况。当事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将产生承担顺序的问题。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圆满获得经济赔偿,使法律关系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期货和衍生品法》在大大提高违法行为处罚责任数额的同时,明确民事赔偿优先,更有利于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者参与市场的信心。

第七,其他相关制度商品期货交易。除上述制度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还规定了其他一系列制度,如禁止操纵、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对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的监管、保证金统一存管,设立交易者保障基金,禁止与交易者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主体参与期货交易,提高违法行为成本等。上述各项制度,共同构成了《期货和衍生品法》框架下的交易者权益保护完整体系。

《期货和衍生品法》通过顶层制度设计,赋予期货交易者基础权利,构建由期货监管机构、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营机构等多类主体广泛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交易者保护制度体系,生动而坚定地践行了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性,牢牢站稳了人民立场,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交易者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根本遵循商品期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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