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Connor 比特币行情 2022-11-04 137 0

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期货合同。发展实体经济,天津高院出具了典型的金融审判案例。

案例一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

上海某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XXX加盟骑手意外险”期货合同。保险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直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某日,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外人相撞,造成两人受伤。确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外卖,其所属的外卖团队属于一家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应对外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管理公司赔偿外人的经济损失。一家管理公司在赔偿后从李的工资中扣除了赔偿金。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生效判决未使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赔付。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在交付过程中保障乘客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期货合同。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机械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减少了保险人的责任,与合同的初衷不符。生效判决虽然认定管理公司为赔偿责任人,但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向实际侵权人李某主张赔偿,因此李某为实际赔偿人。李先生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责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外卖业务量的增加,外卖配送过程中事故频发,给骑手和第三方的安全带来诸多隐患期货合同。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作为就业平台,购买商业保险,为骑手提供保障,分散企业风险。无视实际赔偿最终由骑手承担的事实,对保险条款中的“赔偿义务人”做出机械解释,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有悖于当事人的初衷。人民法院根据保险合同的目的,依法审查保险条款,切实保护外卖骑手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外卖骑手和演出服务平台新业态为国内经济循环,释放工商业动能灵活运用,高效配置劳动力资源发挥积极作用。案例2

天津某公司与某证券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案

基本情况

天津某公司与某证券公司于2019年6月签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规定天津某公司拟分期或分期发行约9亿元公司债券,并聘请证券公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以余额承销本期债券期货合同。承销方式,每期承销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规模*0.14%(年化承销率)*本期债券期限-105万元,销售激励【票面利率低于6.4%,销售激励=本期债券发行支付规模*(6.4%-当前债券票面利率)*当前债券期限*50%]。同时签署《募集说明书》,说明债券期限为5年(3+2),固定利率债券,发行人第三年末调整票面利率的选择权和投资者选择权卖回来。本次发行于2020年5月完成,实际发行规模9亿元,最终利率为6.2%。某证券公司直接扣除795万元的承销费和销售激励后,将89205万元募集资金转入天津某公司,但天津某公司认为,承销协议约定的承销费计算公式和销售激励计算公式应3、2010年证券公司有权收取的承销费和销售奖励435万元,剩余部分应退还。

裁判结果

展开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募集说明书》明确表示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3+2),天津某公司本应预料到投资者可能会选择期末回售债券期货合同。本案所涉债券发行前第三年。《承销协议》不区分“5年”和“5年(3+2)”的债券期限,也没有特别约定这种情况对承销费和销售激励计算的影响,承销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收取的承销费用。天津某公司提前还本付息,销售奖励不会因此改变或退回。因此,天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天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管辖,妥善处理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促进证券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稳定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典型案例期货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正当渠道发行债券,是企业吸收社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确区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了承销商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有利于增强证券承销商积极参与企业融资的信心和动力,对激发企业市场活力、规范证券发行各方行为、优化证券发行具有积极意义。金融法律环境。案例3

工程公司与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情况

某工程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融资协议》,约定工程公司将其在《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从房地产公司转移至保理公司期货合同。基础合同债务人按时还款或不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除管理期限、利息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约定“如基本合同因非商业纠纷无法支付的,保理商将在到期日起45日内履行承保义务,并保证向工程公司付款。”随后,双方向一家房地产公司发出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公司按照约定发行了36.5万元的融资。但截至应收账款到期后45日,债务人未能按基本合同支付货款,某工程公司起诉保理公司支付保函款31,029.53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与某保理公司签订《保理融资协议》协议,将其应收房地产公司、外人应收账款转让给某保理公司,某保理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金融中介和债务人付款担保服务符合保理合同的法律要素,保理合同合法有效期货合同。根据合同,保理公司应保证在应收账款到期后45日内付款,并按基本合同向工程公司支付406,979.53元。扣除工程公司所欠保理融资本金36.5万元及利息10950元后,保理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公司保险费31029.53元及利息损失,判决支持工程公司。的请愿书。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761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方应在应收款转让后向应收款债权人提供融资、管理或催收,以及应收款债务人的清偿期货合同。担保等服务。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同一份保理合同中约定一项或多项保理业务。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保理融资协议》约定的保理服务不仅包括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还包括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付款担保服务。保理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付款并履行付款担保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

案例4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田等人的融资租赁纠纷期货合同

基本情况

田某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双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刘、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期货合同。因业务需要,租赁车辆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但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同时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协议,将《融资租赁合同》涉案车辆抵押给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某金融租赁公司按照约定发行融资,田某签了《交车验收单》,8辆汽车先后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抵押登记完毕。但截至诉讼时,尚未查询其他12辆车的登记机动车信息。由于田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支付全部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刘、赵对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兼有融资和融资属性,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等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以及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期货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之下只有8辆车实际存在,除了《交车验收单》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他12辆车期货合同。判决根据融资租赁和借款的法律关系计算田某的支付金额,刘某对田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进行审查,进而确定合同性质的典型案例期货合同。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人民法院围绕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面临的问题,坚持推动产业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并重,寻求真正的法律关系。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支持金融创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5

江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

2018年,蒋在一家银行开了一张储蓄卡期货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蒋某未按规定提供和更新个人信息或出现银行拒绝受理的业务情况,银行有权限制蒋某的交易、暂停或终止业务。关系等。蒋开卡后短时间内频繁交易,交易对象相对集中。很多交易发生在凌晨和晚上,被怀疑是跨境交易。一家银行随后采取措施限制江的账户交易。2020年,蒋某去银行查询,并发表声明称,这张卡是自己用过的,使用期间去过港澳台韩等地,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经法院调查,蒋不仅没有出入境记录,也没有出具证明的记录。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蒋某与某银行签订协议,蒋某必须按规定使用该账户,并有义务按规定配合提供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期货合同。江某银行卡存在可疑交易特征。银行通过系统监控识别,确定蒋某为高风险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责任要求,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江某账户的收支交易,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是银行为防止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江被采取限制交易两年后,他要求取消上述措施。他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合银行的尽职调查,还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法院驳回了蒋某要求银行解冻、退还储蓄卡中的钱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典型意义

大量的个人信息存储在银行卡中期货合同。一旦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会给持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利用银行卡犯罪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威胁国家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地方银行加强监管。公民开立银行卡后,不得利用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配合发卡银行调查取证收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良好的用卡秩序。

案例6

王某与某期货公司、某信息公司发生期货交易纠纷案

基本情况

某期货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约定信息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促成合同的订立期货合同。经某信息公司介绍,王某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云开户系统向某期货公司申请开立期货账户。单”责令其频繁交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某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王某通过信息公司的中介行为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双方构成中间人期货合同。法律关系。某期货公司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测中心为王某开立互联网账户,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采用收费方式、标准及相关风险提示说明等协议的强制阅读功能文字,并通过视频见证。本案中,某期货公司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某期货公司对信息公司信息存在疏忽。管理。王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是按照信息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期货交易的。其主张信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期货中介机构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期货经纪中介服务,由期货公司支付报酬的机构和自然人期货合同。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1年9月制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对期货中介行业常见的诱导开户、喊单等行为进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交易,要求期货公司对期货进行管理和监督。中介。责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参照民法典有关中介合同的规定和行业自律标准,审查期货中介机构是否侵害投资者利益,期货中介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确定。

案例7

租赁站与咨询公司票据追索纠纷

基本情况

咨询公司出具以销售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期货合同。之后,不断得到一家销售公司和一家合作社的背书,转移到一家出租站。作为最后一个持票人,出租站提醒出票人,咨询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前付款,出票人逾期未签收。某出租站向包括咨询公司、销售公司、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前身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偿付票据和利息的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租赁站通过私下贴现方式收到争议票据,与前一当事人不存在真实交易,不存在实质基本法律关系期货合同。私下贴现违反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票据权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了出租站基于票据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需要特许经营资质,而私人贴现则规避国家特许经营控制,使票据贴现过程脱离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而积累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严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期货合同。人民法院依法严格按照民间贴现审查认定标准,积极引导票据规范化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功能作用。

案例8

银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

基本情况

刘某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在申请材料中约定持卡人对所有消费交易免息,但手续费必须按照刷卡手续费率按日计算从录制之日起期货合同。如在最终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清最低还款金额,除相关手续费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手续费、滞纳金等以本行依法确定并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为准。刘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后,未能按时偿还透支金额。一家银行起诉要求刘某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手续费和违约金。

裁判结果

天津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申请并实际使用银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归还并支付手续费期货合同。关于违约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取消信用卡业务滞纳金,并要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就是否收取违约金的方式达成一致。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违约金达成一致,责令刘某按照约定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支付手续费。

典型意义

持卡人在与发卡银行建立合同关系时,往往存在不平等的地位和专业知识,缺乏对合同内容的话语权期货合同。因此,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规范。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充分考虑行业监管规定,依法对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合规审查,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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