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4年4月11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24年4月27日
重要提示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62号准予注册,于2021年3月19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指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证券指数。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2024年3月20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3月20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证券指数。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62号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证券指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1,810,055.94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证券指数。”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3月19日。
截至2024年3月19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年的对应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证券指数。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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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证券指数。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3月19日,并于2024年3月20日进入清算程序。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证券指数。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会计主体: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4年3月19日(最后运作日)
注1:报告截止日2024年3月1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15,709,701.99份,其中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A基金份额净值0.6945元,份额总额12,670,996.95份;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C基金份额净值0.6841元,份额总额3,038,705.04份证券指数。
注2: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证券指数。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四、清算情况
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的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证券指数。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分配基金剩余财产的手续费等,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证券指数。考虑到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费用中的清算审计费、清算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资产清算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960,964.57元,其中含银行活期存款本金为人民币960,009.19元,应计银行存款利息为人民币955.38元,应计银行存款利息将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证券指数。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58,409.36元,其中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46,954.03元,应计结算备付金利息为人民币230.15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款项;东证期货备付金为人民币10,166.45元,应计利息为人民币33.30元,兴证期货备付金为人民币1,024.28元,应计利息为人民币1.15元,均于清盘期内结息并调回托管账户证券指数。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1,868.87元,其中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1,862.41元,于2024年4月2日划入托管账户,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为人民币6.46元,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将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证券指数。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9,999,434.62元,全部为股票投资证券指数。于清算期间进行处置变现,变现产生的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10,015,825.02元,已于清算期间划入托管账户。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清算款为人民币291,290.54元,该款项已于清算期间完成交收证券指数。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费为人民币5,491.27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4月2日支付证券指数。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372.80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4月2日支付证券指数。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967.83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4月2日支付证券指数。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334,942.49元,该款项分别已于2024年3月20日、2024年3月21日支付证券指数。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89,868.27元证券指数,其中:
应付审计费为人民币35,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4月3日支付证券指数。
应付指数使用费为人民币22,944.89元,该款项分别已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3日支付证券指数。
应付银行手续费为人民币246.48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4月9日支付证券指数。
应付佣金为人民币31,002.66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4月3日支付证券指数。
应付赎回费为人民币674.24元,该款项已于2024年3月20日支付证券指数。
(四)本次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注1:利息收入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计提的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0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结算备付金利息收入、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期货备付金利息收入及上交所买入返售利息收入证券指数。
注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系清算期间本基金股票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证券指数。
注3:投资收益系清算期间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股利收入、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成交金额与初始计量金额的差额及处置时产生的交易费用证券指数。
注4:其他收入系赎回费收入证券指数。
(五)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4年4月10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3,894,783.18元证券指数。自2024年4月11日(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最终支付清算款金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清算资金分配前对尚未返还的结算备付金、应计银行存款利息、应计结算备付金利息、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予以垫资,垫资的尚未结息部分与实际结息金额的差额由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垫付资金及其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结束待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除清算划款以及负债清偿产生的银行汇款费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外,其他与本次清算相关产生的银行汇款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证券指数。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证券指数。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关于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证券指数。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证券指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3月20日起进入清算期证券指数。清算报告全文于2024年4月27日在本公司网站()咨询。
特此公告证券指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五一假期前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4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备注:2024年4月26日15:00后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将视为2024年4月29日的交易申请,同样受上述相关业务限制证券指数。投资者成功提交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2.其证券指数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暂停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对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直销机构不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证券指数。2024年5月6日起本基金将恢复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五一假期前及假期期间证券指数,未经确认的交易申请、未到账的赎回款项等,将顺延到假期结束后进行处理;
(3)本基金此前已于2024年1月20日发布《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金额限制的公告》,自2024年1月22日起,本基金A类份额及C类份额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0,000.00元(每个基金账户的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的申请金额合并计算);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累计金额超过10,000,0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证券指数。2024年5月6日起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后,本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仍限制为10,000,000.00元(含);
(4)在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证券指数,本基金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5)若投资者于假期前或假期间需要使用资金证券指数,请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所需时间,提前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而带来不便;
(6)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或登录本公司网站获取相关信息证券指数。
特此公告证券指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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