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专题 | 自然资源部:离婚析产为什么不能单方申请?自然资源部答复了 | 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微信公众号

Connor 比特币今日价格 2023-05-25 80 0

本期财产专题目录

1、自然资源部:离婚析产为什么不能单方申请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自然资源部答复了 | 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微信公众号 | 2023年02月25日

2、北京朝阳法院:为取得北京户口“假结婚”落户不成钱还能要回来吗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 2023年02月22日

3、北京密云法院:小案大道理|丈夫“借给”妻子186万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这钱该不该还?| 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 2023年02月18日

4、衡阳中院:丈夫生前给第三者转账284次还买房买车?妻子还能要回吗?法院判了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湘妹子微信公众号 | 2023年02月06日

原文标题:离婚析产为什么不能单方申请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自然资源部答复了

来源: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微信公众号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2023年02月25日

自然资源部:离婚析产为什么不能单方申请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自然资源部答复了

写在前面的话:也有基层法院作出不同判决,只能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真的太大,各地法院在同一问题上可以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而这样的判决居然都是成立生效的,“法官造法”让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路途漫漫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见到过不少来咨询的登记人员拿着理由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特别是容易产生混淆的地方,希望能够用立法明确下来。至于离婚后希望永不再见的双方难以一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除了可以让一方在公证机构作出委托公证外,是否可以授权民政部门人员见证同时签订委托合同,各地也有在探索。毕竟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发现,无论单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官判不动产登记机构败诉都是可能的。

笔者相关文章:夫妻一方持离婚协议书可否单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将离婚析产增加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的建议收悉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经商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关系人民群众的基本民事权利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根据《民法典》《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调一致的意见。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对离婚登记办理程序做了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印章。

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 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因此, 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实践中,因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多数还是能够配合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来自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展开全文

对于您建议中所提“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的问题,根据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来自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2日

- E N D -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下载网址: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