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雇主“巧变”经手人,不能免除工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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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某是一名泥瓦工证券交易经手费。2021年2月,吴某在“鱼泡网”看到唐某发布招工信息,便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和数名工友一起到唐某安排的一处工地做泥工。唐某与吴某等人对工钱进行了口头约定,施工期间,唐某预支了部分生活费给吴某。2021年4月,唐某微信发送了一张结算单给吴某,写明吴某的工作量及工钱,结算单的落款处写明“经手人”唐某。之后吴某和工友多次找唐某讨要剩余的工钱,唐某以自己只是经手人,老板另有其人为由进行推诿。但是,吴某等工友从未见过唐某口中所称的“老板”,也没有所谓“老板”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吴某讨薪不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证券交易经手费。”吴某在付出自己的劳动后,理应获得约定的报酬。唐某虽在其发送给吴某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但本案中吴某系看到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与唐某联系后到相应工地做工,工价也是与唐某商定,听从唐某安排,生活费由唐某预支,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综上,法院依法认定与吴某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唐某,唐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而免除,并判决唐某向吴某支付劳务报酬。

案情评析

近年来,有些“项目经理”或“包工头”为了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动尽“歪心思”,方式层出不穷证券交易经手费。有的以上游资金未到位进行推诿,有的直接拿钱跑路,本案中唐某还妄图通过把自己写作“经手人”来规避法律责任。建议农民工朋友在外务工时尽可能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对用工主体、工价、报酬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本案中出现的雇主以非合同主体“推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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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劳动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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