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富证券。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富证券。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富证券。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富证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富证券。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一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富证券。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总数3,119,013,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75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7人,代表股份总数96,997,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96% 富证券。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067,969,4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45,953,6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63%富证券。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043,7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33%;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股份总数51,043,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33%富证券。
展开全文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富证券。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富证券,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富证券了《关于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18,727,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8%;反对282,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富证券。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6,711,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1%;反对2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富证券。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富证券。
(二)审议通过富证券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5,85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163%;反对43,153,4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6%;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富证券。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3,840,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75%;反对43,153,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93%;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富证券。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富证券。
(三)审议通过富证券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5,85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163%;反对43,153,4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6%;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富证券。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3,840,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75%;反对43,153,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93%;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富证券。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富证券。
(四)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富证券了《关于追加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18,727,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8%;反对282,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富证券。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6,711,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1%;反对2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富证券。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富证券。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富证券。结论意见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富证券。
四、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富证券。
特此公告富证券。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4-007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再次认定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富证券。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富证券,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浙江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江西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全资子公司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证书相关情况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本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系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的再次认定,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将自本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重新认定后连续三年内(即2023一2025年度)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富证券。
公司子公司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积极推动公司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研发成果转化,巩固在行业内的研发和技术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公司业绩和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富证券。
特此公告富证券。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24年1月15日下午召开的浙富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现场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富证券。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浙富控股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富证券。
2. 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富证券。
3.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浙富控股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富证券。
4.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富证券。
5.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浙富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富证券。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富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富证券,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浙富控股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富证券。公司董事会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富证券。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富证券。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富证券。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关于召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富证券。
2. 关于出席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3,119,013,16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4756%富证券。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3,067,969,4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8.5022%富证券。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51,043,71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733%富证券。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富证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富证券。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富证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相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富证券。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 《关于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118,727,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8%;反对282,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富证券。
其中富证券,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96,711,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1%;反对2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富证券。
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75,85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163%;反对43,153,4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6%;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富证券。
其中富证券,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3,840,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75%;反对43,153,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93%;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富证券。
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075,85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6163%;反对43,153,4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6%;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富证券。
其中富证券,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53,840,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75%;反对43,153,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93%;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富证券。
4. 《关于追加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3,118,727,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08%;反对282,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富证券。
其中富证券,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96,711,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1%;反对2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7%;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富证券。
经核查,上述议案1、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富证券。议案2、议案3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富证券。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富证券。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富证券。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2024年1月15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清旺
经办律师:吴清旺
经办律师:方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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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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